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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第4页)

庙田、祭田、屯田和义田)并几乎全部出租,加上这个数字后,看来有总数

为 35.5%的农田租给了佃农。①人民共和国初年土地改革过程中重新分配土

地的数量资料,证实了这种估计——占 1952 年耕地面积的 42—44%。②比例

超过 35.5%,这也许表明在土地改革的热潮中“富农”的土地也和地主的土

地一样被没收了。

中国的地权很不平均,但比起其他许多“不发达”国家来,也许还要好

一些。在全国经济委员会所属全国土地委员会和财政部、内政部的指导下,

对 16 个省,不包括满洲,进行了一次土地调查,得到关于 30 年代最好的数

据(见表 15)。这些数字中有某种向下的倾向,这是因为包括的资料仅仅是

关于实际住在所调查的土地上的地主的。1934—1935 年这次调查所涉及的

1,295,001 户自耕农,平均保有土地 15.17 亩(2.5 英亩)。但在被调查的

①同上书,第 193—196 页。

②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 87、89 页;利皮特:《中国的土地改革与经济发展》,第 95 页;肯

尼思?R。沃克:《中国的农业规划:社会主义化与私人部分,1956—1962 年》,第 5 页。

农户中,有 73%拥有土地 15 亩或 15 亩以下,只占土地总面积的 28%,而 5

%的农户拥有土地 50 亩或 50 亩以上,占土地总面积的 34%。大地产很少是

由所有者自己耕种的;雇用劳动力的商业性农业更属罕见。土地一般是出租

给佃户,或者由地主耕种一部分(使用他的家庭劳动力还是雇用劳动力则视

地产的大小和地主的社会地位而定),余下的出租。在 20 世纪,由于内地许

多地方的法律和秩序遭到破坏,有愈来愈多的地主离开农村乡镇而寻求城市

的保护。他们通常只保留对地产的财务上的兴趣,而把监督佃户和收租的事

委托给地方上的代理人(如长江流域的租栈),后者常常从“压榨”当事人

中捞到更多的好处。①特别是在东南沿海一带,这种做法把新的严酷引进了农

村阶级关系——它从来不是田园诗的主题,即使地主是孔夫子最好的信徒也

罢,但比起处在市场无情的压力下,也许多一点个性与人情。

珀金斯提出,在 30 年代有 3/4 的土地出租者是在外地主,其中大多数是

通过务农以外的途径致富的。换句话说,在中国有些地方,土地是有钱的商

人和其他人的一种投资,这些地方的资本收益报酬率不错,因为已经稳固的

谷物市场依靠的是廉价的水路运输,这些地方就是比较城市化和商业化的长

江流域和南方。②表 16(5)的数据表明各省地租占地价的百分数与租佃发生

率之间的大致关系。贵州在西南有些特别,有如北方的山东。以前者的情况

来说,也许跟其他一些比较贫穷和落后的地区一样,高租佃率的基础可能在

于“封建的”地主-佃户关系(劳役、苛捐杂税、更牢固的控制)的持久性,

而不在于土地严格的商业收益。③在总的租佃率低的山东,地权收益高,这也

许是由于中央农业实验所的调查员为山东每亩土地的“平均”价格所挑选的

数字所致。④

关于中华民国租佃情况的估计,很不一致,当然,地方差别很大,但总

的看来,约有 50%的农民牵涉进地主-佃户关系——约 30%为佃农,他们租

种全部土地;20%以上为自耕农兼佃

30 年代的租佃情况、租佃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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