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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民间借贷的处理办法(第4页)

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

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以上各条,充分说明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是以24%为标准的,

24%基本都会得到支持,24%~36%部分在当事人自愿支付的情况下债权人可

以获得,超过36%部分则法律规定为无效债务人即便支付也可以要求返还。

3.该类案件其他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案件在实务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诸多社会习惯和传统习惯与现有

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偏差上。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

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借条持有人为实际

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

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

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

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行审查。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

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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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且该借条现为原告所实际持有,可推

定原告为借条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予受

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

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

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判决生效后企业可

以证明该笔借款实际由个人使用,则可以就该部分款项向个人追偿。

(4)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

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

构,通过贷款、担保等形式进行资金融通是否应受《借贷规定》调整,在该司

法解释的起草、审议过程中有争议。最终,《借贷规定》将民间借贷定义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同时,结合《借

贷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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