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价实际征收 5%的规定目标。但是,1902 年的关税税率只有 3.2%,1919
年只有 3.6%。①
设在每个条约港口的海关机构是一种中外事业,其管辖权由税务处任命
的中国监督和总税务司任命的外国税务司分享。(只有总税务司由中国政府
直接任命。)虽然在形式上有时要听从中国监督,但实际上税务司是第一把
手。港口的内班(行使行政职能)只听税务司的命令。当与外国商人发生争
①根据辛丑各国和约第六款,在条约港口和港口半径 50 里以内的本地关卡的收入,被抵押而用于偿还赔
款,这些征税关卡归海关管理。赫德在 1901 年 11 月进行名义上的控制,但实际上在 1911 年前应由本地关
卡征收而用作偿还赔款的款项,大部分由其他省拨款来解决。辛亥革命以后才实行对条约港口 50 里内本地
关卡的完全控制,当时革命中断了各省赔款应摊份额的汇入,这使外国的债主感到震惊。见斯坦利?赖特:
《辛亥革命后中国的海关收入》(第 3 版),第 181—182 页。
①对从国外或从另一个中国的条约港口(除非有免税证书证明关税已在最初的进口港缴付)进口的外国货
征收足额的进口税。在海关缴纳所列的进口税的一半即可取得过境证,这些货物就可运至目的地,沿途不
必再缴厘金税。出口或运至另一个条约港口的中国货物,被征收足额的出口税;如果转运到第二个中国港
口,它们要另付等于出口税一半的沿海贸易税。从内地运至某个条约港口再运往国外的中国货,如要取得
免缴沿途厘金税的出口过境证,应由海关征收等于出口税一半的过境费。见斯坦利?赖特:《中国争取关
税自主的斗争,1843—1938 年》。1876 年的烟台条约把领取内地过境证的特权扩大到给中国国民(实际上
在 1880 年实施),但北京直到 1896 年才同意把出口过境证发给中国商人。关于详细的海关手续的指南,
见中国海关:《上海海关工作程序手册》。
执时,与外国领事打交道的是税务司,而不是监督。但是监督指派他自己的
书办(1912 年以后改称录事),通过这些人,他能够逐日地了解税收的情况。
港口 50 里范围内的本地关卡由税务司管理,其税收送交作支付赔款之用,但
是有关办公人员和日常业务的事务,税务司被责成与监督会办。50 里范围以
外的关卡只由监督管辖。
在 1911 年 10 月以前,总税务司及其税务司实际上并不在几个条约港口
征税,也不把税收存银行和汇走。总税务司通过其税务司,只负责确切地确
定关税和向中国政府报送征收数额的准确的会计报表。中外商人直接向批准
的海关官银号缴税,这些银号完全是中国人办的,通常由监督选定,而关税
收入的安全,监督则要向帝国政府负责;他们的帐目要与外国税务司报送的
报表核对。在 1911 年 10 月武昌起义、中央政权在中国的大部分地方崩溃(其
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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