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达,被告施×忠,被告施×红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
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魏×英与施×忠、施×红
于2017年9月23日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书”;2。依法确认坐落于福州市晋
安区岳峰镇××村×号房产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的50%归魏×英个人
所有;3。按法定继承分割被继承人施×宝的遗产即坐落于福州而晋安区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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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号房产的房屋征收安置和偿权益的50%;4。判令由施×忠、施
×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施×宝于1997年10月22
日死亡,于2000年10月24日被注销户口。被继承人父母均于建国前先于被
继承人旅死亡;魏×英系被继承人施×宝的配偶,两人于1996年按传统习
俗结婚,婚后共生育两个儿子,即施×忠、施×红。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岳
峰镇××村×号房产系魏×英与被继承人施×宝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属
两人共同所有。被继承人死亡后上述财产的50%份额作为被继承人遗产依法
应由魏×英与施×忠、施×红继承,后因种种原因,该遗产一直未分割。
2017年9月,上述房产被依法征迁。根据榕晋房征〔2017〕10号文件批准,
晋安区住房保证和房产管理局同意对上述房产进行征收补偿,合计补偿金额为
2017773元。2017年9月23盯,魏×英在施×忠、施×红欺骗下,误将原
本属于其个人所有的份额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与施×忠、施×红签署了“遗
产分割协议书”。该协议书违背了魏×英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误解,属
于可撤销合同。因魏×英与施×忠、施×红斗就补偿金额的分配未达成共识,
导致其继承权利无法买现,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施×忠辩称,魏×英不是在其他欺骗下签订协议,双方是在协商一致后
去拆迁办签订协议,其现在没有房子,也需要最低住房保障45平方米,请求
驳回魏×英的诉讼清求。
施×红辩称,1。魏×英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当中存在重大误解,也没有
证据证明其对魏×英进行欺骗,更加没有证据证明施×忠有欺骗魏×英,
因此魏×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的事由,没有依法履行举证责任;2。双方之间
的遗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首先,依据分割协议,前言
部分阐述了签署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因为之前没有分割,各继承人按协议继
承。针对协议进行继承说明本案是协议继承不是法定继承。协议继承的结果是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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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继承人自愿处分及各自继承的体现,协议中的分割方式不是按照法定继承,
而是一方作出处分另一方作出协商一致的结果。这份协议经过各方当事人一致
确认有效,不存在继续按照法定继承遗产的事实。在签订协议时,作为母亲的
魏×英,只是为了储备养老基金以备不时之需,剩余的给予施×忠、施×红。
基于施×红是残疾人,因此分割遗产时更加偏向施×红,这也是人之常情。
魏×英以重大误解为由对协议进行撤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本案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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