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协议符合家庭生活的常理,故关于魏×英超出上述范围的诉请,本院不
予支持。鉴于三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的基础即三方所取得的遗产份额发生
变化,施×红是否还需增加面积无法确定,且魏×英在本案中已未对“补充
协议”提出主张,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但三方仍可根据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
再次达成新的协议。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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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现讼争房产已被征收拆除,魏×英有权取得讼争房产60。57%
(10。57%+50%)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权益,施×忠取得讼争房产17。74%的房
屋征收补偿安置权益,施×红取得讼争房产21。69%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
条、第十一三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魏×英、施义忠、施×红于2017年9月23日签订的“遗产分割协
议书”对不属于被继承人施×宝的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
施×宝名下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村×号(房产证登记地址:
福州市郊区洪山乡东门村,建筑面积62。57平方米)房产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权益由魏×英、施×忠、施×红分别按照60。57%、17。74%、21。69%比例享有;
三、驳回魏×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942元,由魏×英负担13896元,由施×忠负担4070元,
由施×红负担4976元。施×忠、施×红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
人民陪审员林×
人民陪审员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第十七章?工程质保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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