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
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明确表明,不属于法院主管范
围的是“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而原审裁定却将其
扩大解释为“涉及单位公房引起的纠纷”,该解释大大超过了上述规定包含的
文意范围,导致裁判结果不公。其次,涉诉房屋早在1992年就已经分配给陈
×文居住,即陈×文与单位之间的分房问题早在拆迁前十五年就已达成一致
意见,在拆迁实施细则作出前,福州市××医院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因单住
内部建房、分房,需要江×娟一家腾房,因此本案争议并非《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
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而是因为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活动,拆迁福州市
××医院享有权、陈×文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房屋所引起的纠纷,是拆迁单位
未对依法享有拆迁安置权的房屋使用人依法进行补偿而引起的平等主体之间的
民事权利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福州市××医院辩称,江×娟主张其一家一直居住在诉房屋中,与事
实不符。1998年,因涉诉房屋破旧,住在瑞荣坊×号房屋的5位职工陆续搬
出,自2004年起涉诉房屋就已经停水停电,无人居住,原居住在涉诉房屋的
3位职工对此也作了书面证明,江×娟原审提交的其一直居住于涉诉房屋的
证据涉嫌伪造。江×娟未能提供涉诉房屋水电费清单或收据,也无法证明拆
迁时其家人的生活物品放置于涉诉房屋内,故江×娟无法证明其一家一直居
住在涉诉房屋中。江×娟主张其家人户籍一直在涉诉房屋处,但据2008年4
月28日陈×文的死亡医学证明,陈×文的常住户口地址和住址均为福州市
鼓楼区屏西鑫泉1-5××,而不是涉诉房屋的地址,江×娟提供的户口簿的
真实性值得怀疑。江×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诉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如江
×娟认为是福州市××医院趁其不备,将其享有合法权利的房屋拆除,则此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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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应为侵权之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江×娟不属于拆迁对象,因为其于
2011年7月领取了陈×文的住房补贴41880元。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完全正确,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本质上是
单位和职工之间的住房纠纷,涉及单位内部的就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且涉诉
房屋的性质是医疗用房,不是单位宿舍,也不可能存在所谓的分房问题。
福州××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和福州市××征收工程公司辩称,原审法院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诉房屋系福州市××医院分配给江×娟家
属居住的公有福利分配房,涉及单位公房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
范围。涉诉房屋所有权属于福州市××医院,对涉诉房屋的拆迁没有违反拆
迁法律法规的规定,所签订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江×娟主张协议无效,没
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江×娟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福州市××医院、福州××资产
营运有限公司、福州市××征收工程公司于2007年11月3日签订的《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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